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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廣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11月1日起施行
江蘇部署開展特殊困難老年人探訪關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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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2023年10月24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多處提及社會組織、社會工作
新修訂的《廣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11月1日起施行

    ■ 本報記者 皮磊

    日前,新修訂的《廣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廣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提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立足于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相結合,堅持預防為主、提前干預,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及時進行分級預防、干預和矯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家庭等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時消除滋生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各種消極因素,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

    加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工作支持體系建設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加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體系建設,培育、引導和規(guī)范有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工會、殘疾人聯(lián)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lián)合會、學生聯(lián)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xié)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加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體系建設。

    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專業(yè)服務機構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傳教育、家庭教育指導、心理輔導和司法社會服務等工作。

    其中特別提到,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支持和引導志愿服務組織、慈善組織等依法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條例》要求,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需要,加強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專業(yè)人才、志愿者服務隊伍建設,健全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業(yè)務培訓、薪酬保障、考核評估、表彰獎勵等機制,加強對未成年人警務、檢察、審判、執(zhí)行等工作的社會支持。

    《條例》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社會工作者、心理咨詢師、律師等通過12355青少年綜合服務平臺提供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方面的咨詢、幫助。

    健全家庭學校社會

    協(xié)同教育機制

    《條例》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健全家庭學校社會協(xié)同教育機制。同時,《條例》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等各方職責做出了具體規(guī)定。

    其中,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lián)合會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為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困境未成年人家庭、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違法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離異或者單親的未成年人家庭等實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務,引導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積極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加強親情關愛。

    學校應當健全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聯(lián)系制度,通過成立家長委員會、家長會、家訪等方式,及時反映和了解未成年人的情況,指導、幫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學習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相關知識。

    針對預防校園欺凌問題,《條例》提出,學校應當按照規(guī)定成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將學生欺凌防治教育納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完善早期預警、事中處理以及事后干預機制。發(fā)現(xiàn)學生有欺凌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妥善處理。

    《條例》也明確,鼓勵和支持學校聘請社會工作者長期或者定期進駐學校,協(xié)助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相關工作。

    建立健全學生心理健康

    教育管理制度

    近年來,在校學生心理健康問題引發(fā)諸多關注。《條例》要求,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師,按照規(guī)定設立心理輔導室,開展心理健康教育。

    學??梢酝ㄟ^與專業(yè)心理健康機構合作、購買服務等方式建立心理健康篩查和早期干預機制,及時預防、發(fā)現(xiàn)和解決學生心理、行為異常問題。發(fā)現(xiàn)學生出現(xiàn)自殺自傷、傷人毀物等嚴重心理危機時,學校應當及時告知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協(xié)助送相關專業(yè)機構診治,并在教育、公安等部門指導下做好處置工作。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學校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素養(yǎng)和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教育,培養(yǎng)未成年人獲取、分析、判斷、選擇網絡信息和保護個人信息的意識和能力,指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絡,拒絕不良的網絡產品和服務。已配置校內網絡設施的學校應當采用安全過濾等技術防止未成年人接觸有害信息;有條件的,應當在課外向未成年人開放校內網絡設施。

    網信部門應當指導推動網站平臺加強未成年人模式建設,提供有效識別違法信息、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以及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功能。